交易“堵单”券商“买单”
2007年4月,袁某通过中银证券网上交易系统输入了购买*ST方向股票的委托。随后其资金账户被“冻结”了相应金额。但当天袁某并没有查询到委托记录。翌日,*ST方向股票股价上涨。袁某诉称:中银证券未能及时接受委托买入股票,造成其股票差价损失,应予赔偿。而中银证券则称“堵单”属不可抗力,可予免责。
法院认为,中银证券出现“堵单”事件,是由于通讯线路堵塞,属于证券公司能够以设备更换、技术改进,或加强内部管理予以克服、事先也能预见的缺陷,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而属于证券公司的失职。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袁某损失的责任。
分析: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不能适应目前火爆的行情,频繁发生“堵单”事件,客户因此而产生的利益损失,应由证券公司承担。
权证博傻血本无归
近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高某等四人分别起诉系争认沽权证(即机场JPT1)的发行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系争权证标的上市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告起诉反映:原告在系争权证到期日前的最后交易日分别买入该权证,但因最后交易日后不能进行交易,导致原告全额投资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未将系争权证到期日和最后交易日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导致投资者对该权证的交易期限产生错误认识,造成其投资损失,故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经受理,正在审理中。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如不能充分举证被告存在过错,将自担后果。
分析:权证是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由于投资者对权证交易的风险和相关概念认识不足,盲目交易以致亏损。
高价软件炒股无用
2006年7月,吴某向股来鑫公司购买了一套股票操作咨询软件。股来鑫公司承诺将由分析师盘中指导股票操作咨询软件的运用,并提供大盘分析短信服务。而之后,股来鑫公司未提供过任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吴某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协议无效,要求返还钱款。庭审中,法官提醒中小股民,如确实需要股票投资咨询,应慎重选择有资质的机构。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最后裁决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股来鑫公司应将5万元全额返还吴某。并且,法院还建议相关的管理机构,依法对股来鑫公司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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