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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寿单方提高保费 消费者质疑格式条款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01-05  

编者按 近年来,保险公司因为格式条款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的现象,颇受社会关注。潘勇投诉太平洋保险公司依据格式条款单方提高保险费一事,正是这一现象的代表。我们期待着各界读者朋友,围绕潘勇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就格式条款所发生的纠纷,发表看法、建议,就如何消除类似格式条款、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展开讨论,献言献策。
 
  湖南省岳阳市消费者潘勇近日投书中国消费者报社与搜狐理财频道合办的“保险投诉绿色通道”,反映太平洋保险公司依据格式条款,在未经与本人协商的情况下,擅自提高保险费标准,致使其多交了额外的保险费,为此,他要求太保立刻废止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退还自己多交的保险费,不得擅自变更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失等费用。

  据潘勇介绍,他于2003年5月27日,从中国太平洋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下文简称岳阳支公司)处,首次为自己已满2周岁的小孩购买了一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个人短期人身保险—“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当时购买保险的年保险费是324元,符合“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4月核准)”规定的2-4岁一档的保险费标准。按该条款约定,其他年龄段的收费标准分别是: 5-9周岁179元、10-19周岁110元、20-29周岁328元、……、65-70周岁1348元。

  2006年,当孩子5周岁时,潘勇接着为孩子续保,但缴费金额却不是179元,而是358元,保险费上涨了100%。而这一年,按潘勇的想法,自己为孩子买的短期人身保险已自然转换成了长期健康保险,因为中国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同样,因为是在保证续保条款规定的保险期满后30日内续保,因此,也不存在重新签署新合同的问题。

  按照潘勇的理解,既然是续保,又执行的是2003年的合同,那么,太保突然涨价,当然是不应该了。所以,尽管2007年、2008年,潘勇按新的保险费标准交费续保,但他并没停止过寻找太保涨价的真正原因。只是包括太平洋保险公司总部在内,太平洋湖南分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及岳阳中心支公司客服人员,给出的解释均无法令其满意。对太保公司声称的涨价理由是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保留调整本保险费率的权利”,以及太保方面强调的,“如对调整后的费率不认可,可不再续保”,潘勇尤其不能心服。他认为,这两则相关的格式条款,完全是“霸王条款”,是无效条款。

  下决心做一个明明白白消费者的潘勇,对格式条款有自己的认识。他认为,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制订时未与对方协商的一种条款。由于格式条款在拟定的过程中,缺少另一方当事人的参与,所以它缺少订立合同的基本要素——平等、协商、公平、自愿。这种条款突出的问题是,只体现单方意志,约定显失公平,因此,才又被称为“霸王条款”。

  潘勇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潘勇认为,太保公司调整费率所依据的“保险人保留调整本保险费率的权利”格式条款,纯属“霸王条款”。因为该条款排除了投保人不同意调整本保险费率的权利,排除了法律赋予投保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需要协商同意的权利,排除了法律赋予投何人变更保险合同需要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的权利。该条款着重强调保险公司的权利,保险公司独享费率调整权,完全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因此,应视为无效条款,以此为依据进行的费率调整行为,当然也是一种无效行为。

  至于太保方面所称“如果不同意调整保险费率,投保人可以不再缴费续保”,潘勇认为这是又一条霸王条款。因为按照2003年潘勇刚买保险时的约定,只要潘勇一直为孩子续保,那么,孩子在5-70岁之间,无论出现什么疾病,保险公司都应该给予赔付。太保方面在投保人缴费数年后,开始用格式条款单方面提高费率,投保人如果选择放弃缴费续保,这就意味着前面交的保费,全都打了水漂。“事实上,这是太平洋保险公司变相逼迫投保人放弃续保,自动终止保险。如此‘霸王条款’,其内容自然也应视为无效。”潘勇说。

  潘勇开始多方投诉,要求太平洋保险立刻废止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退还自己多交的保险费,不得擅自变更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标准,并承担自己相应的精神损失等费用。

  本报为此与太平洋保险统一对外客服电话联系,相关信息随后被转到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调整费率的行为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做出,但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却交由一个地方支公司完成,太保的做法,着实耐人寻味。

  岳阳支公司在给本报的复函中,强调“我司调整费率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从商法中商事经营主体经营自主这一基本原则上讲,我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诉求。随着市场的变化对费率进行适当调整,是保险公司经营自主的体现”。“2006年以来,客户潘勇多次与我司联系,反映对我司该保险调整费率有异议,我司均进行了耐心解释。……客户潘勇仍坚持认为我司调整费率无效,要求我司按照费率调整前的标准进行收费,我司难以接受。”

  潘勇的诉求是否合理,太平洋保险公司用格式条款提高费率的做法又是否行得通?本报近日将约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跟踪报道。敬请各界读者朋友参与讨论,并继续关注此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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