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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基础知识
1.基本概念
2.基本要素
3.属性特征
第二步:债券的种类
1.按发行主体分类
2.按付息方式分类
3.按计息方式分类
4.按利率确定方式分类
5.按偿还期限分类
6.按债券形态分类
7.按募集方式分类
8.按担保性质分类
9.按债券的可流通与否分类
10.特殊类型债券
第三步:债券的衍生品种
1.发行人选择权债券
2.投资人选择权债券
3.本息拆离品种
4.可调换债券
第四步:债券交易
1.债券的交易程序
2.国债发行时如何购买
3.如何看国债交易行情
4.债券的收益率计算方法
第五步:债券投资
1.凭证式国债兑取
2.国债净价交易
3.国债回购交易
4.交易过程
5.清算资金
6.交易债券
 
投资入门第 5 步:债券投资
五、债券投资
1.凭证式国债兑取 2.国债净价交易 3.国债回购交易 4.交易过程 5.清算资金 6.交易债券
1.凭证式国债兑取有讲究
(1)到期兑取
投资者持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取时,可在兑付期内到原购买点办理。凭证式国债没有统一规定的到期日,投资者在发行期内的购买日期(哪月哪日)即为到期日期,从购买日起按债券期限(几年)对月对日计算。投资者可在从到期日起的兑付期内到原购买点办理兑付。故投资者应留意凭证式国债的购买日期。到期时利息按规定利率计算,逾期不加计利息。
投资者持发行期结束后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取时可在兑付期内到原购买点办理。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和相应档次利率计算,利息最长计算到兑付期的最后一日。如果投资者在兑付期内没有办理兑取事宜,可在原购买点问清延期兑付的地点和办法。延期兑取需付少量手续费。
(2)提前兑取
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后如需变现,可随时到原购买点全额提前兑取,不能部分提前兑取。提前兑取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和相应的利率档次分档计息。投资者应清楚各个档次的利率,和掌握提前兑取的利息计算方法。投资者要求提前兑取,可持“凭证式国债收款凭单”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办理兑付手续。
凭证式国债到期或提前兑取的手续和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兑取类似。只是在提前和逾期利息的计算上有较大差别。
2.国债净价交易

·所谓国债净价交易,就是一种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也就是将国债成交价格与国债的应计利息分解,让交易价格随行就市,而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从而使国债的持有人享有持有期间应得的利息收入。因此,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国债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国债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早在1993年,财政部首次通过19家国债一级自营商,借助STAQ系统采取过净价交易方式;此次通过深、沪证券交易所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1)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符合国际惯例,特别是附息国债实行净价交易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国债市场发达国家的基本经验。

(2)国债净价交易下的成交价格总是围绕着国债面值上下波动,反映了市场利率的变化对国债价格的影响。

(3)净价交易方式能清楚地勾画国债交易中卖方的收益程度和买方的支付成本,使买卖双方的利益比较明确。对卖方来说,其得到的收益包括买方支付的成交价格和持有期间应得的利息;对买方来说,其付出的成本也包括向卖方支付成交价格和卖方持有期间应得的利息。

(4)实行净价交易能分辨出国债交易中的资本收益和利息收益,为税务处理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债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在净价交易方式下,将国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分开,有利于税收方面的财务处理。


3.国债回购交易
·国债回购交易是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亦即债券持有者(融资方)与融券方在签订的合约中规定,融资方在卖出该笔债券后须在双方商定的时间,以商定的价格再买回该笔债券,并支付原商定的利率利息。
上证所开办的回购业务采用标准化国债(综合债券)抵押方式,不分券种,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即融入资金与抵押国债的面值比例为1:1。
4.交易过程
1、回购竞价交易由交易双方按回购业务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直接输入年收益率数值,并限于小数点后三位有效数字,最小报价变动为0.005或其整数倍。融资方申报“B”,融券方申报“S”,申报数量单位为“手”,并以面值10万元,即100手标准券国债为最小交易单位。

2、回购交易毋须申报帐号,其成交后的资金结算和债券管理直接在其申报席位的自营帐户内自动进行。在进行客户代理时,可在帐号申报栏,输入客户股东帐号,作为券商与众多客户的资金清算的区分标志。

3、国债回购交易设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五个品种,各回购品种名称及其相应代码为:

  品种名称代码

  7天国债回购R007201001

  14天国债回购R014201002

  28天国债回购R028201003

  91天国债回购R091201004

  182天国债回购R182201005

  综合债券回购,分别开设28天、91天、182天,三个挂牌品种,各品种名称代码为:

  注:回购交易的期限均以自然日计算)

  品种名称代码

  28天债券回购RC018201006

  91天债券回购RC091201007

  181天债券回购RC181201008

4、证券公司对客户委托国债回购(综合债券)交易的佣金的收取标准为:7天、14天、28天的回购品种成交,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回购成交金额的 0.25‰、0.5‰、1‰,28天以上回购期品种成交佣金收取标准统一为最高不超过1.5‰,券商应缴经手费,按回购业务佣金标准的5‰收取,佣金经手费两项费用皆于回购成交发生当日一次性收取。


5.清算资金
1、回购交易双方实行一次成交、二次清算的方法,在成交当日对双方进行融资、融券的成本清算,其成本统一按标准券的面值100元计算,双方据此结算当日应收(付)的款项。

2、到期购回清算,由本所根据成交时的收益率计算出购回价,其计算公式为:100+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如到期购回时恰逢节假日,则顺延至到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3、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国债(综合债券)将用于交割。


6.交易债券
1、用于国债回购的国债券必须是财政部已经发行,并在上证所可上市流通转让的国债券种。不可上市的国债一律不可用于国债回购交易,综合债券回购券种限于在上证所上市的金融债券、建设债券、企业债券等各类债券回购。
2、回购交易过程中,债券清算不在成交双方库存帐户内划拨,其属保证券性质,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出入库和买卖债券的变动情况核定该券商进行融资业务可供抵押的债券数量,用于融资方违规补偿。
3、回购业务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日至购回日其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保留存放的标准国债(综合债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若融资方在成交当日、无足够的抵押债券,上证所将冻结其当天成交融入的资金,直至其将库存补足,其间造成的损失由融资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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